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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承攬人於契約價金總額30%之範圍內,以原契約條件及契約單價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期間:自105年11月1日起至106年10月31止),預估擴充所需金額已計入採購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砂糖事業部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小港路133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到部索取或函索(須註明案號)地點同上,註明「採購組收」,每份300元。
開標地點
高雄市小港區小港路133號(砂糖事業部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小港路133號
履約期限
105年11月1日至106年10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承攬人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凡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運輸類承攬人。
(二)證明文件:
1.承攬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承攬人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承攬人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承攬人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倂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征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專用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檢舉專用信箱: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
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
本公司政風檢舉專用信箱:台南市郵政20之210號信箱
電話:(06)3378682 傳真機:(06)3378519
本廠政風檢舉專用電話:(07)8214161-219 傳真機:(07)8117477
本案工作現場聯繫人善化廠儲銷股股長胡丁發 (06)5853234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砂糖事業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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