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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公司於必要時得於契約價金5%範圍內增購或減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休閒遊憩事業部
開標地點
休閒遊憩事業部烏樹林休閒廣場會議室當眾開標(地址:臺南市後壁區烏樹里184號)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凡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廠商(營業項目須載有勞務承攬或提供人力等業務),均可參加投標。
2、廠商如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經依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本採購之投標截止收件期限日仍列為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不得參加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二)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載有勞務承攬或提供人力等業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廠商之票據信用查覆單,須經查覆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5、招標文件中所附之切結書1、2及投標廠商聲明書。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休閒遊憩事業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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