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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機關保留於契約期間內,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機關於需要時得於本採購之預算金額10%範圍內增購,增購時,通知廠商契約變更經雙方書面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之計價方式及契約價金增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
履約期限
105年11月01日~106年12月31日(預計)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必要時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投標廠商須為在我國依法設立登記合格之公司。
(2)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①廠商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②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倂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③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2項規定,以原招標文件辦理第2次公告招標。
須符合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取得ISO認證
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正字標記面紙合格證書,得標廠商不得將標的
物產品轉包或委他廠生產製造代工,若需轉包或委他廠代為生產製
造代工,得向招標機關申請,且代工廠需符合下列四項標準及驗證
資格。(1)符合投標廠商基本資格(2)領有工廠登記證工廠(3)取得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正字標記面紙(總號4150類號P2054)合格證書廠商
(4)取得使用台灣製造微笑標章。經機關審查符合標準及驗證資格合
格同意後始可轉包或委他廠代工生產。若得標廠商違反規定時,機
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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