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40030 已決標公告

台糖加油站加油機購置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威龍聯合服務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5,511,765
原始預算
$ 26,516,144
底價金額
$ 25,600,000
決標折數
99.66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機關代碼 3.13.30.17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49 - 其他特殊用途之機具及其零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胡永耀
聯絡電話 (06)6328703#209
機關代碼 3.13.30.17
單位名稱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機關地址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
聯絡人 胡永耀
聯絡電話 (06)6328703#209
傳真號碼 (06)6357306
電子郵件信箱 a61303@taisugar.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26,516,144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2/0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0元
系統使用費 50元
文件代收費 25元
總計 57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於發售招標文件期間之辦公時間內(上午8時至下午5時),以不具名方式向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地址:台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繳納招標文件工本費後領取招標文件,每人限購1份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2/09 17:00
開標時間 113/12/10 10:00
開標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3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通知日起120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說明: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總指數)就漲跌幅超過5%之部分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a.廠商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b.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c.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倂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d.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廠商支票據信用查覆單,須經查覆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使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e.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須檢附於截止投標日前完成具有與招標標的規格相同之國內外加油站安裝實績證明。 f.投標廠商聲書明書、切結書及保密同意書。 g.本案加油機規範第24條規定之投標廠商投標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及證明。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本次為第三次公告: 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檢附如下之文件及證明(請分項按順序標示清楚供機關審查): a.廠商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b.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c.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倂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d.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廠商支票據信用查覆單,須經查覆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使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e.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須檢附於截止投標日前完成具有與招標標的規格相同之國內外加油站安裝實績證明。 f.投標廠商聲書明書、切結書及保密同意書。 g.本案加油機規範第24條規定之投標廠商投標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及證明: 1.廠商須配合招標機關(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銷售時點情報管理系統與加油機連線與台灣中油3S系統連線,廠商須提供完整的通訊協定(含控制器通訊協定及加油機通訊協定)及規格之原版印製文件。 2.加油機須經美國(U.L)載錄或歐盟(ATEX)或日本(KHK)或英國(IP)等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並需提出證明文件,證明文件須顯示加油機之廠牌、型號;本案禁止投標廠商以大陸地區產品投標,亦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投標(含港澳地區)。 3.檢附型錄證明文件,至少包含有加油機、流量計、油氣回收系統等項;型錄須顯示合於本規範之產品之型號、規格。非製造廠之型錄、變造或修改之型錄、單獨製作之型錄或資料,將不接受而為不合格標。 4.加油機皮管、脫離器、加油槍等需經美國(U.L)載錄或符合歐盟(ATEX)或日本(KHK)或英國(IP)等機構之規範規定,投標時需附相關文件。 5.油氣回收系統應通過美國空氣資源委員會「CARB」或德國控制技術學會「TUV」認證。 6.加油機流量計通過國際法定組織(OIML)之認證(該證明須顯示認證號碼及其搭配之加油機型號)並提供證明文件。 7.油氣回收馬達及自吸式加油機馬逹須為耐壓防爆型,並經「勞動部」認可公告之機構實施防爆性能構造型式認證,且取得認證合格之合格品,須檢附證明文件。 8.投標及交貨文件須檢附自吸式泵連馬達、油氣回收泵連馬達、電磁閥經下列防爆電氣認證機構UL, FM, ATEX, KHK, IEC certified bodies其中之一之認證證明供買方審查。電磁閥須為防爆型適用於潛在爆炸性場所,且須提供認證書。 9.加油機內安裝之真空輔助式油氣回收泵浦,加油機須具有可顯示油氣回收系統正常運轉狀況之監測功能,以燈號或其他信號顯示,投標文件須說明信號燈顏色、裝設位置。 10.加油機與油氣回收設備得採個別防爆認證,惟安裝之油氣回收設備不得破壞原加油機之防爆認證,投標廠商須檢附招標文件「13-3.台糖加油站加油機招標簽約驗收付款及保固等附加條款(1131022)」附件一之原廠「油氣回收加油機防爆認證聲明書」,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11.投標商須為製造廠商或其授權台灣代理商, 投標商應附製造廠商及授權台灣代理商共同出具之營業代理授權書,俾便機關審查。 12.上述證明文件如原文需另提供中文翻譯本(加蓋投標廠商大小章),原文及中文各一份,俾便機關審查。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30.17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胡永耀
聯絡電話
(06)6328703#209
機關代碼
3.13.30.17
單位名稱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機關地址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
聯絡人
胡永耀
聯絡電話
(06)6328703#209
傳真號碼
(06)6357306
電子郵件信箱
a61303@taisugar.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26,516,144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2/0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0元
系統使用費
50元
文件代收費
25元
總計
57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於發售招標文件期間之辦公時間內(上午8時至下午5時),以不具名方式向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地址:台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繳納招標文件工本費後領取招標文件,每人限購1份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2/09 17:00
開標時間
113/12/10 10:00
開標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3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通知日起120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說明: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總指數)就漲跌幅超過5%之部分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a.廠商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b.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c.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倂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d.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廠商支票據信用查覆單,須經查覆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使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e.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須檢附於截止投標日前完成具有與招標標的規格相同之國內外加油站安裝實績證明。 f.投標廠商聲書明書、切結書及保密同意書。 g.本案加油機規範第24條規定之投標廠商投標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及證明。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本次為第三次公告: 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檢附如下之文件及證明(請分項按順序標示清楚供機關審查): a.廠商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b.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c.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倂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d.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廠商支票據信用查覆單,須經查覆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使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e.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須檢附於截止投標日前完成具有與招標標的規格相同之國內外加油站安裝實績證明。 f.投標廠商聲書明書、切結書及保密同意書。 g.本案加油機規範第24條規定之投標廠商投標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及證明: 1.廠商須配合招標機關(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銷售時點情報管理系統與加油機連線與台灣中油3S系統連線,廠商須提供完整的通訊協定(含控制器通訊協定及加油機通訊協定)及規格之原版印製文件。 2.加油機須經美國(U.L)載錄或歐盟(ATEX)或日本(KHK)或英國(IP)等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並需提出證明文件,證明文件須顯示加油機之廠牌、型號;本案禁止投標廠商以大陸地區產品投標,亦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投標(含港澳地區)。 3.檢附型錄證明文件,至少包含有加油機、流量計、油氣回收系統等項;型錄須顯示合於本規範之產品之型號、規格。非製造廠之型錄、變造或修改之型錄、單獨製作之型錄或資料,將不接受而為不合格標。 4.加油機皮管、脫離器、加油槍等需經美國(U.L)載錄或符合歐盟(ATEX)或日本(KHK)或英國(IP)等機構之規範規定,投標時需附相關文件。 5.油氣回收系統應通過美國空氣資源委員會「CARB」或德國控制技術學會「TUV」認證。 6.加油機流量計通過國際法定組織(OIML)之認證(該證明須顯示認證號碼及其搭配之加油機型號)並提供證明文件。 7.油氣回收馬達及自吸式加油機馬逹須為耐壓防爆型,並經「勞動部」認可公告之機構實施防爆性能構造型式認證,且取得認證合格之合格品,須檢附證明文件。 8.投標及交貨文件須檢附自吸式泵連馬達、油氣回收泵連馬達、電磁閥經下列防爆電氣認證機構UL, FM, ATEX, KHK, IEC certified bodies其中之一之認證證明供買方審查。電磁閥須為防爆型適用於潛在爆炸性場所,且須提供認證書。 9.加油機內安裝之真空輔助式油氣回收泵浦,加油機須具有可顯示油氣回收系統正常運轉狀況之監測功能,以燈號或其他信號顯示,投標文件須說明信號燈顏色、裝設位置。 10.加油機與油氣回收設備得採個別防爆認證,惟安裝之油氣回收設備不得破壞原加油機之防爆認證,投標廠商須檢附招標文件「13-3.台糖加油站加油機招標簽約驗收付款及保固等附加條款(1131022)」附件一之原廠「油氣回收加油機防爆認證聲明書」,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11.投標商須為製造廠商或其授權台灣代理商, 投標商應附製造廠商及授權台灣代理商共同出具之營業代理授權書,俾便機關審查。 12.上述證明文件如原文需另提供中文翻譯本(加蓋投標廠商大小章),原文及中文各一份,俾便機關審查。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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