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名稱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機關資料:單位名稱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6)6328703分機787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a61095@taisugar.com.tw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200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4/06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4/07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3000000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
其他:履約期限
自民國110年12月01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15日止。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本國銀行或機構:
1.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具信用證明者。
4.萬事達(MasterCard)國際組織、威士卡(VISA)、JCB之收單會員或依商業(工業)團體法加入商業(工業)團體會員之證明文件。
外國銀行或機構:
1.加入GPA之WTO會員國的外國廠商應檢附該國合法公司設立文件與公司章程影本各乙份,並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由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文譯本。
2.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總公司負責人簽署正本乙份。
3.外國銀行或機構須檢附我國政府之分行或分支機構等登記證明文件。
4.廠商納稅之證明。
5.萬事達(MasterCard)國際組織、威士卡(VISA)、JCB之收單會員或依商業(工業)團體法加入商業(工業)團體會員之證明文件。
餘詳投標須知及相關招標文件。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倂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具有萬事達(MasterCard)國際組織、威士卡(VISA)、JCB之收單業務之實際經驗,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一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三,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投標廠商所提供證明文件應如: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2.契約文件(須一同檢附足以證明與標的同性質之採購、契約金額、機關與廠商雙方之用印、契約期間之文件)3.其他經本機關或招標機關認可之證明。前開文件應足資證明投標廠商具有招標文件規定之資格文件,如無法充分證明規定資格時,應另附相關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明細表、定作人刷卡業務金額證明、發票)以佐證之】。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務必填妥及簽署後以正本附於投標文件遞送。
(六)廠商於投標截止收件期限日仍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者,不得參加投標。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3-08T02:17:05+08:00
電子郵件信箱
a61095@taisugar.com.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興路31巷4號
履約期限
自民國110年12月01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15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本國銀行或機構: 1.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具信用證明者。 4.萬事達(MasterCard)國際組織、威士卡(VISA)、JCB之收單會員或依商業(工業)團體法加入商業(工業)團體會員之證明文件。 外國銀行或機構: 1.加入GPA之WTO會員國的外國廠商應檢附該國合法公司設立文件與公司章程影本各乙份,並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由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文譯本。 2.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總公司負責人簽署正本乙份。 3.外國銀行或機構須檢附我國政府之分行或分支機構等登記證明文件。 4.廠商納稅之證明。 5.萬事達(MasterCard)國際組織、威士卡(VISA)、JCB之收單會員或依商業(工業)團體法加入商業(工業)團體會員之證明文件。 餘詳投標須知及相關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倂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具有萬事達(MasterCard)國際組織、威士卡(VISA)、JCB之收單業務之實際經驗,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一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三,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投標廠商所提供證明文件應如: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2.契約文件(須一同檢附足以證明與標的同性質之採購、契約金額、機關與廠商雙方之用印、契約期間之文件)3.其他經本機關或招標機關認可之證明。前開文件應足資證明投標廠商具有招標文件規定之資格文件,如無法充分證明規定資格時,應另附相關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明細表、定作人刷卡業務金額證明、發票)以佐證之】。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務必填妥及簽署後以正本附於投標文件遞送。 (六)廠商於投標截止收件期限日仍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者,不得參加投標。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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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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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刷卡收單業務勞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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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類879-其他商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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