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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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限內,增購後合計總金額以新臺幣53萬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2樓1204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時間:即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辦公時間。(2)工本費:招標文件每份售價新臺幣100元,郵購者每份需另加附回郵郵資(票)新臺幣60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履約期限
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一般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須與本採購標的項目有關)
(2)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依法立案或設立許可之證明文件,且須屬內政部「義務採購單位網路資訊平臺」名單。
2.中華民國最近1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非營利事業免附)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二)特殊資格: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故本案採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2.「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條文: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或發函各義務採購單位,告知前項物品及服務,各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購該物品及服務至一定比率。
前二項物品及服務項目、比率、一定金額、合理價格、優先採購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4條條文: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物品及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優先採購:
一、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及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投標,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予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意旨。
二、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比價或僅邀請一家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議價。
三、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投標。
依前項第一款辦理優先採購者,其決標方式如下:
一、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與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應優先決予庇護工場,其次為機構或團體。
二、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如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僅一家者,義務採購單位應洽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二家以上者,義務採購單位應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二家以上標價相同者逕行減價,由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減價後,標價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4.電子領標:依電子領標程序辦理,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
5.開標方式: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6.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
7.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8.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務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9.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價金總額之5%。
10.本標案無給付預付款、保固保證金及預付款還款保證金。
11.
(1)本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7721754
傳真:(02)87721557
電子廉政信箱:ethics@moeaboe.gov.tw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2樓
(2)法務部廉政署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12.為符合政府採購法第98條,如需繳納原住民就業基金者:繳款戶名為 「原住民族就業基金409專戶」帳號為「台灣銀行營業部(2)007036070022」相關資訊可參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www.apc.gov.tw。
13.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加投標廠商於開標後,或得標廠商於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14.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專人送達: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達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2樓1202室經濟部能源局秘書室文書科。
(2)郵遞送達: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快遞)送達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2樓1202室經濟部能源局秘書室文書科
15.
現場比減價時間:106年09月29日上午09時30分
現場比減價地點:臺北市復興北路2號本局12樓第1會議室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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