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3號9樓~12樓
電子郵件信箱
eping0123@wra.gov.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246萬元整。
擴充項目:視淨水設備啟動狀況更換相關取水設施、供水設施、排水設施、淨水設施、水質處理等相關設備(依實作數量)。
期間:至112年12月15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
適用原因
依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或第一百零五條不適用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者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3號11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3號9樓第三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3號11樓 水利署 總收文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之證明文件,且有CB01030 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E603050 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F106040 水器材料批發業、F113100 污染防治設備批發業、IG02010 研究發展服務業、J101060 廢(污)水處理業、J101990 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等其中之一者。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須附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若無營業額係新設立之廠商須附稅捐機關證明)。
2.投標廠商於投標時除定製品外均需附型錄影本,如為原文應附中譯本,並清楚標示機型、規格以利審核。如無法提供型錄影本者需說明理由(若為定製品需註明),如以其它相關文件等影本供審,需加註所提供設備將符合本署規格。
3.如廠商提供之型錄細項規格與招標文件規格表比較後尚有不全者,廠商應在型錄上加註或另以附件補充,並皆應加蓋公司章,規格需符合或優於本署所訂規格,由本署審核認定方視為合格。
4.以上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影印本。其中進口產品部分,如為原文須經公正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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