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rk11642@wr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3號11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3號11樓第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3號11樓 水利署 總收文
履約期限
各工作項目履約期限詳「招標文件五-招標規範」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型態:公司。
(一)資格文件:須附公司登記或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且其營業項目至少有電子零組件製造業(CC01080)、一般儀器製造業(CE01010)、光學儀器製造業(CE0103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603050)、機械安裝業(E604010)、通信工程業(E701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EZ05010)、精密儀器批發業(F113030)、精密儀器零售業(F213040)或各種儀器之設計安裝工程業務等其中之一者。(原住民廠商請附相關證明、如社員名冊、董監事名冊及原住民成員戶籍資料)。
(二)納稅證明文件:投標廠商須附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若無營業額係新設立之廠商須附稅捐機關證明)。
(三)外國廠商如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者,須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可跨國提供採購標的者,如貨物進口、以書面或電子網路傳輸採購標的或在台有代理者,不在此限。
(四)以上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影印本。其中外國廠商部分,如為原文須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至中文譯本之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但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內含「設備建置更新」(預算為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參萬柒仟元整)及「維護保養」(預算為新台幣肆佰捌拾萬元整)兩部分,廠商投標各分項工作之金額,不得超過各分項工作之預算金額,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2)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台中郵政第47支局7號信箱或電話04-22501578
(3)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名稱及電話:經濟部水利署秘書室(電話02-37073131或04-2250148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