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之3號9~12樓
電子郵件信箱
a21p510@wra.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遵照行政院91年11月15日函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委外服務作業參考原則」肆之三策略:從短期及一次性購買關係轉為中長期夥伴關係,故本採購案擬增加增購條款得最多續約二次,並增加依預算額度及核定時程重新議價等但書。
本案規劃為含最多續約2次之3年維護案,106年度(第1年)至108年度(第3年)每年預估經費約120萬元,共計36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之3號9~12樓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之3號10樓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之3號11樓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資格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須附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等證明文件之一項。
2. 廠商與本案相關營業項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有包含下列項目之一:
(1) (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電腦及週邊設備安裝、修理、維護之行業。
(2) (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從事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辦公室用機器批 發之行業。
(3) (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從事各種資訊、電腦軟體批發之行業。
(4) (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從事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辦公室用機器零售之行業。
餘詳招標文件
附加說明
1.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投標須知規定(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3投標廠商聲明書。(餘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