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秘書室二科
開標地點
本署第四會議室﹝臺中市黎明路二段501號5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1樓本署秘書室總收文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廠商須附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若無營業額係新設立之廠商須附稅捐機關證明)。
2. 廠商為公司者,須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之證明文件,且有電子零組件製造業(CC01080)、一般儀器製造業(CE01010)、光學儀器製造業(CE01030)、機械安裝業(E604010)、精密儀器批發業(F113030)、精密儀器零售業(F213040)、國際貿易業(F401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EZ05010)或度量衡器批發業(F113060)等其中之一。
3.投標廠商需提出所提供設備之型錄,並清楚標示機型、規格,如型錄細項規格不全者,廠商請提供原廠規格補充說明書或自行於型錄中註明提供不足或欠缺之規格功能,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之印章,以利審核。
4.以上各項文件須一次附於所投標封內,開標時不得要求增加或修改上開證明文件內容。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自領書表者:於辦公時間內至臺中辦公區秘書室領取。
2.郵領: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並附回件大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回郵向本署臺中辦公區秘書室郵領(臺中市黎明路二段501號,經濟部水利署秘書室)。
3.電子領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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