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210140@wr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2,967,9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秘書室第二科
開標地點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5樓第四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73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秘書室總收文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為原製造廠商或供應商,應依下列規定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影本以利審核:
1、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須包含:(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或(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或(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其中一項)。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 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一、投標資格及規格文件:
(一)資格:投標廠商為原製造廠商或供應商,應依下列規定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影本以利審核:
1、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須包含:(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或(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或(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其中一項)。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 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規格:
1、 投標廠商於投標時需附型錄(規格需求表之第一至第二項),如為原文應附中譯本,並清楚標示機型、規格以利審核。如無法提供型錄者需說明功能,如以其它相關文件等影本供審,需加註所提供設備將符合本署規格。
2、 型錄需清楚標示機型、規格及註明符合規格之編號,如型錄細項規格不全者,廠商應提供原廠規格說明書佐證及加註,並蓋公司章與負責人章,以利審核。
(三)以上各項文件需一次附於所投標封內,開標時不得要求增加或修改上開證明文件內容。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郵領書表者: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並附回件大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郵資,向本署臺中辦公區秘書室郵領。
(2)自領書表者:於辦公時間內至臺中辦公區秘書室第二科領取。
(3)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下載。
三、、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免費
四、其他:
(1)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臺中郵政第47支局7號信箱或電話04-22501578。
(2)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名稱及電話:經濟部水利署秘書室 電話04-22501404。
(3)本案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因而停止辦公致無法如期開標時,宜順延至上班日辦理開標。
(4)招標投標契約文件與投標標價清單報價金額不一致時,以標價清單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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