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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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五樓第五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異業2家共同投標廠商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代碼:E101011)與【具機械設備製造業(代碼:CB01010)或其他機械製造業(代碼:CB01990)或機械安裝業(E604010)】資格,共同投標。
2.代表廠商由共同投標廠商自行協議,並依所附共同投標協議書填寫檢具(須經法院公證或認證)。
二、單獨(個別)投標廠商資格:
同時具備上述異業共同投標廠商資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代碼:E101011)與【具機械設備製造業(代碼:CB01010)或其他機械製造業(代碼:CB01990)或機械安裝業(E604010)】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如有此情形者,為無效標。
四、繳驗證件請詳閱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特別說明
本工程為預定參選勞動部「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選拔作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金質獎」及「經濟部公共工程優質獎」,廠商應予配合。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以電子領標方式購領,請廠商自本次公告日起至截標日止逕自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
決標原則
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一項第三款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詳本案最有利標投標廠商評選須知。
其它
1.本(第3)次招標文件請廠商重新至政府電子採購網購領。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本次領標之『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明細編號不得重複)』(經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其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者以不合格標論。
2.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1)請閱本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2)票據以本署為受款人(3)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受款人「經濟部水利署」,中央銀行國庫局24265502120020帳號,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署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3.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署。
4.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本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與工程採購最有利標投標廠商評選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件不合格。
5.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自公告日起算等標期四分之一期限內以書面向本署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6.履約保證金繳納數額請閱施工補充說明書。
7.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
8.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本署台中郵政第47支局七號信箱或電話(04)22501578。
9.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10.本標案採評選委員公開方式辦理,名單詳評選須知,廠商於決標前不得與委員就本採購有接洽、請託、關說、行賄、施壓之情形。廠商有上述情形之一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款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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