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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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1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5樓第4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1樓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型態:機構、團體、財團法人及公司。
2.相關證明文件:
(1) 登記或設立之證書。
(2) 納稅證明文件。
註:
a.廠商為機構、團體、財團法人者,登記或設立應具有資訊服務相關項目;廠商為公司者,營業登記或設立應具有資訊服務業執業項目。
b.外國廠商如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者,須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可跨國提供採購標的者,如貨物進口、以書面或電子網路傳輸採購標的或在臺有代理者,不在此限。
c.以上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影印本。
(3)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雲端環境建置」或「物聯網作業系統建置」或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
(4)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因廠商資格之一「研究機構」更正為「機構」,故延至106年12月28日早上10時20分開標,但招標相關文件須於前一日(106年12月27日)下午5時前送達本署收受投標文件場所之地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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