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45巷5號4樓
電子郵件信箱
vincent0224@wratb.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30,5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45巷5號4樓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45巷5號4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 營業項目:(1)乙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
(二)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印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三) 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新設立廠商仍應繳驗。(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樣本可於上述領標及投標期限上班時間內,逕洽本局閱覽辦理。
二、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或提出異議,逾限期者不予受理。
三、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
(1)請閱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
(2)票據以「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為受款人
(3)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本局保管款專戶台灣銀行新店分行 075-037-09015-3帳號,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證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四、電子領標須檢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明細編號不得重複)
(經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其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以無效標論)。
五、採購內容概要:主要工程內容為淨化槽及用戶接管工程等。
六、本工程因須申請道路挖掘,得標廠商現場人員須具有新北市管線機構監造人員暨施工廠商現場人員教育訓練計畫結訓證書。
七、招標機關於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八、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本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餘請詳招標文件。
九、履約保證金繳納數額請閱施工補充說明書。
十、檢舉機關不法案件本局專線電話與信箱資料 如下:本局政風室02-29146036;電子信箱:a550010@wratb.gov.tw。
十一、本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十二、決標原則: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標價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決標原則。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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