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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1,2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134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134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資格:經政府登記有案,領有開業執照,執業中之精密儀器、機械器具、度量衡器、儀器銷售業、貿易進口業、儀器製造業、其他光學及精密器械或其他機械儀器設備製造、批發及零售等業者。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不得以2(含)家以上聯合承攬。前述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已於98 年4 月2 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 年4 月13 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 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或與前開文件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
(三) 廠商聲明書。
(四) 同意書及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更正說明
(1)五、儀器設備規格表:推車型透地雷達探測儀第8項規定,操作溫度可達50度誤植為500度,特此更正。
(2)五、儀器設備規格表:備註欄1.規定,以上設備均為新品並須保固1年,更正為保固2年,與契約書第13條規定一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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