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agle0402@wrasb.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工作如因災害搶修實際需要,致實際需要施作數量須超過契約數量時,機關得通知廠商應依原契約項目及單價續予施作,以不得超過總採購金額新台幣980萬元,並自簽約之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止完成工作。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15臺南市楠西區密枝里70號(本局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工作具時效性且為確保公共用水安全之必要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5臺南市楠西區密枝里70號( 曾文辦公區本局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應繳證件(詳投標須知):
(一)其營業項目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有下列其中一種營業項目者(依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土木包工業(E102011)、綜合營造業(E101011)、疏濬業(E401010)。各該行業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實績證明:具有承攬本案能力之證明,提供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
(三)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四)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履約保證金為新臺幣49萬元。
2.漂流木資源再利用費為非發包項目,漂流木數量2000頓為預估數量,屆時依實做數量結算,每噸單價為新臺幣12元,不得依決標金額所作比例調整而變動,本案預估售予廠商總值為新臺幣24,000元,不列入標單暨契約總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