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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15臺南市楠西區密枝里70號(本局曾文辦公區第二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曾文水庫放水警報廣播系統履約品質
廠商資格摘要
1.其營業項目有電氣及視聽電子、電信、通信、電腦或儀器設備零件買賣、安裝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有下列其中一種營業項目者(依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E701030)、電腦設備安裝業(E605010)、自動控制設備工作業(E60305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
2.實績證明: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提供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
3.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人銷售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或最近一期無營業者為得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文件),提供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
2.廠商所提供警報監視擴音控制設備必須是經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法人實驗室測試合格且為功能及結構完整之整體性產品,非模組式拼湊、修改、修補之臨時性實驗品,承商於決標後60日內須提供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法人實驗室測試報告及設備操作說明書。
3.廠商投標文件必須包含採購需求規格對照表及設備器材型錄(請參考工作說明書-附件2及採購需求規格對照表)
4.承商須於111年4月30日前繪製第三層-系統與網路架構圖:實體架構,包含機房、機櫃到實體的設定與連接,每一個點一張圖,如:曾控機房、警報站現場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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