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燕巢辦公室(824高雄市燕巢區工程路1號)A棟1樓第三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南水局414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燕巢辦公室(824高雄市燕巢區工程路1號)B棟1樓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營業項目為 1. 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或 2. E601010電器承裝業,或 3. F113020電器批發業,或 4. F213010電器零售業,另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詳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十二。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於驗收合格日起20日曆天內繳納吊裝與全載測試保證金,保證金為契約金額之15%,吊裝保證金於機關通知後30日歷天內完成安裝需求且經全載測試(包含整合系統非屬本採購更換設備部分)無誤後30日內退還,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吊裝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安裝期限長90日。
其餘請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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