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配合機關修正增加疏濬土石數量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按原契約條件及單價價金續約,以不逾採購金額4,920萬元為原則,實作數量結算;如辦理後續擴充時,工期不另增加。限期至110年11月30日完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開標地點
715臺南市楠西區密枝里70號(二F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南水局414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5臺南市楠西區密枝里70號(秘書室)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應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附於証件封內。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經通知廠商開標當場提出說明,其無法開標當場提出或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或領標電子憑據編號重複者,以不合格標論。
2.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1)請閱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2)票據以本局『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為受款人。(3)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南分行」戶名:「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南水局414專戶」帳號:0300713066510,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3.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
4.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以不合格標論。
5.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疑義者,為自公告之次日起至開標前2日止。
6.履約保證金新台幣445萬元整。
7.廠商報價如超過本機關公告之預算金額為不合格標,不得為評選之對象。
8.( 1 )開工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
(2)惟配合土石標售提料作業需求時,則依機關通知日為本案竣工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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