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24高雄市燕巢區工程路1號)A棟1樓第三會議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各該機構、法人或團體等行業登記證明影本(依規定不需登記者免附)。(二)營業登記項目具環境清潔整理服務或園藝清潔維護服務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三)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征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最近一期無營業者得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証明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派任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勞工,其休假請假代理方式:(1)特別休假當次未超過2日者,由現有廠商派任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其他勞工支援代理不必派員代理,亦不扣契約價金;如超過上述天數(2日以上;不含2日),廠商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機關不另行支付價金。廠商應派員代理而未派相當之勞工代理者,機關將扣除契約相當金額。(2)廠商所屬勞工因申請產假、婚假、喪假、公傷假、事假、病假..等假,廠商應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給予假,其給予假所衍生代理人員工資或扣款等費用已編列於廠商管理費,承攬廠商不得扣減所屬勞工薪資。(3)本案係為使業務銜接不致中斷先行辦理招標手續,本預算執行107年度立法院審定之預算數為準,預算經費倘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刪減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