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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發包後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按原契約條件及單價辦理後續擴充,以不逾契約金額1.5倍及本案預算發包工程費新台幣48,700,000元整為原則,實作數量結算。工期不另增加。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開標地點
715臺南市楠西區密枝里70號(二F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5臺南市楠西區密枝里70號(秘書室)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應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附於証件封內。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經通知廠商開標當場提出說明,其無法開標當場提出或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或領標電子憑據編號重複者,以不合格標論。
2.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1)請閱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2)票據以本局『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為受款人。(3)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南分行」戶名:「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南水局414專戶」帳號:0300713066510,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3.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
4.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以不合格標論。
5.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疑義者,為自公告之次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
6.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肆佰萬 元整。
7.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本件僅提供電子領標(http://www.geps.gov.tw),不另備書面文件販售。
8.
決標原則
採標價在底價內之最低標價決標為原則。如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均超底價或底價以內最低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需辦理減價、比減價時其決標原則依本工程投標須知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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