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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限內,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總採購金額上限以不得超過本預算金額2倍及查核金額為限,本案後續擴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2段橋頭1號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保證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投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2段橋頭1號
廠商資格摘要
大專院校、研究機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公司或自然人。
註: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及財團法人組織等需具有水利或土木等相關工程執業工作項目;自然人須具有水利或土木等相關之工程專業證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如已領標者,請隨時注意本案招標公告及標案文件是否更正。
2.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若無則免:(1)請閱「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2)票據以本局為受款人(3)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中央銀行國庫局,銀行通匯金融代號 0000022,機關指定銀行帳號:24265502120164 ,機關指定帳戶名稱: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 (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請於開標當日提供退款帳戶等資料,以便機關退還押標金),本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3.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
4.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5.履約保證金繳納數額,請閱投標須知。
6.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時,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時限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逾限者不予受理。
7.該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8.本標案若屬第2次以上招標,為確保招標資料完整性與正確性,請以最新招標公告及標單文件進行投標作業;未以最新招標文件投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9.本案不適用物價調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泰和街郵局第79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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