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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契約期滿如本局尚未與後繼廠商簽約時,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後續擴充,要求廠商展延契約期限至本局與後繼廠商簽訂新契約日止,其展延期間之契約單價延用原訂契約規定,惟展延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2.後續擴充金額不得逾新台幣5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2段橋頭1號
履約期限
110年12月1日(或開工日)至111年11月30日
廠商資格摘要
具備機械或電機等相關行業之合法登記公司、行號、法人、團體或事務所,投標廠商至少需具有以下營利事業代碼之一:
(A)CA02050 (B)CB01010 (C)CB01990 (D)CC01010 (E)CD01010
(F)CE01010 (G)E601010 (H)E601020 (I)E603050 (J)E604010
(K)F113010 (L)F113020 (M)F113030 (N)F113990 (O)F114060
(P)EZ05010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如已領標者,請隨時注意本案招標公告及標案文件是否更正。
2.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
3.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4.履約保證金繳納數額,請閱投標須知。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時,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時限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逾限者不予受理。
6.本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7.本標案若屬第2次以上招標,為確保招標資料完整性與正確性,請以本次最新招標公告及標單文件進行投標作業。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泰和街郵局第79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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