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wra10076@wra10.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視需要辦理原工作項目後續擴充124萬元,契約期間得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2段橋頭1號(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2段橋頭1號(總收文)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需為依法登記開業且執行中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並依法加入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者。
檢附:1、不動產估價師證書。2、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有效期限內)3、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會員證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投標時須提出以下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1.動產估價師證書2.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3.加入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會員之證明文件4.領有上開證照之人員係屬投標廠商之受雇人員、從業人員時,應另附該等人員之在職證明文件(其中 2、3 項文件需尚在有效期限內),缺一不可。
2、廠商曾經承攬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相關案件之驗收證明影本文件:如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① 地價評議委員會通過市價查估案件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② 市價查估相關案件契約書及付款證明
③ 市價查估全案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泰和街郵局第79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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