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且具有勞務承攬之營業項目(二)最近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文件(新設立或無營業廠商無應納稅額者,可憑稅捐機關之有關證明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請於截止收件期限前辦公時間內電子領標,並於信封上書明郵購文件標的名稱。
其他
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2.廠商以電子領標者(網址:http://www.geps.gov.tw/)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局查驗,或經查驗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局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提供查驗者,視同放棄。3.押標金由廠商以現金(詳招標公告)、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為之。以本局為受款人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本局押標金專戶台灣銀行花蓮分行018037091782帳號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證件封內(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日內退還)本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5.本案開標遇減價情形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權利。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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