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ackifire@wra09.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擴充後金額上限:新臺幣800萬元整。
(二)擴充期間:於履約期限112年4月30日前辦理。
(三)辦理方式:機關得視預算編列情形保留通知廠商是否增購之權利。如機關經評估擬辦理增購,將以換文方式辦理,由機關以書面通知廠商依原契約條件(項目明細及各項契約單價)及增購金額,廠商函復機關同意即生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仁愛街19號或970花蓮國安郵局第179號信箱
履約期限
本計畫施工期限及請款分2次:第1次應於111年12月20日前達成整體工作進度之60%;第2次為整體工作竣工,期限至112年4月30日止。以上違者依契約遲延履約條款計算逾期違約金。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91)或農事服務業(A102)或與本採購標的相關行業。
2.廠商投標時應繳驗下列與原件相符之證件資料:
(1)各該行業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印本。
(2)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
(3)廠商信用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新設立廠商仍應繳驗。(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應詳閱各項招標文件規定。
2.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
(1)本案比照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規定辦理。
(2)票據以本局為受款人。
(3)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本局押標金專戶:臺灣銀行花蓮分行 018037091782 帳號,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證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之日起五日內退還);本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管理課-(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仁愛街19號、電話:03-8325103#2110、傳真:03-8334986)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