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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類
決標方式
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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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1997@wra09.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基本資料文件正本: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廠商聲明書。
2.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件(廠商屬【公司或商號】者,得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納稅證明:
a.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b.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採公開取得書面企畫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經評審作業擇符合需要者(優勝廠商)再依序辦理議價事宜。
2.第一次公告結果若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逕行與投標廠商採用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3.本案所在屬原住民地區,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49 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第1階段先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及評審,如審標及評審結果為「1個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且評審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則該家原住民廠商取得議價權,如審標及評審結果為「2個或2個以上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且評審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則由前述原住民廠商依評審結果依序議價,如為「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評審結果無原住民廠商評審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之情形,則第2階段改就「合格標且評審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之非原住民廠商」依評審結果依序議價。
4.評審簡報時間及地點:暫定108年11月21日上午14時00分於本局第一會議室。
5.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
6.投標文件投標廠商應自備封套將電子領標之標封列印牢貼於自備之封套或紙箱上,並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裝封。
7.本招標案截止收件日、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或依序按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8.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參閱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9.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開標四日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10.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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