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wra09113@wra09.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
廠商資格摘要
政府立案之相關財團法人機構、公司(含機械廠商持有工廠登記證,營業項目登記有水門(利)水工機械製造或維(修)護項目者)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本計畫專業服務之人。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執照、設立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三)、機構與本計畫主要工作項目性質相關之實績證明(契約書影本或工作服務證明)。
(四)、工作負責人及工作小組人員學經歷證明與任職本機構之薪資證明或勞保卡影本。
(五)、協力機構合作協議書(獨力承攬者免附)。
(六)、其他依應徵資格應備之證明文件。
(七)、以上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影印本。
附加說明
1.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1)請閱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金繳退要點(2)支票以本局為受款人(3)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本局押標金專戶臺灣銀行花蓮分行018037091782帳號,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證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2.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
3.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本局委託服務工作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4.招標文件如無法裝入本局或所屬機關所售之各項標封內,投標廠商應另備封套,將購領之標封正面剪下牢貼於自備之封套或紙箱上,並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裝封。
5.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開標四日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6.資格符合規定者擇期辦理公開評選作業,以服務建議書及簡報為之。投標廠商應於評審時派員簡報,統計結果其總分平均達80分(含)以上且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者,方為列入優勝廠商,爰依優勝序位辦理議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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