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weiya@ms2.wra.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仁愛街19號(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花蓮郵局一七九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局(花蓮市仁愛街十九號)
附加說明
1.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電子領標(http://www.geps.gov.tw)
2.決標方式:採標價在底價內之最低標價決標為原則。如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均超底價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需辦理減價、比減價時,未派代表到場者以棄權論,及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相同者均未派代表到場時,由機關以抽籤方式處理。
3.廠商如有異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4.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明細編號不得重複)』(經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其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以無效標論。
5.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1)請閱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2)票據以本局為受款人(3)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本局押標金專戶台灣銀行花蓮分行018036073822帳號,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5天內退還);本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6.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
7.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本局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8.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開標3日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9.履約保証金繳納數額請閱施工補充說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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