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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設計工作自決標日起至106年8月31日;協辦事項至工程驗收止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
相關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之證書。
2)納稅證明文件(依規定毋需繳納者免)。
註: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設立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或「技師執業執照及公會會員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得提供技術服務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共同投標廠商須分別提出):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滿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3.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所稱之技術服務廠商證明文件。
4.廠商為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者,應由投標廠商出具該事務所執業技師具有水資源、水利、景觀、土木、測量等任一項目之執業執照。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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