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B-004-02-002-016 已決標公告

112年度轄區構造物維修改善工程(開口合約)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安基營造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180,000
原始預算
$ 2,355,780
底價金額
$ 2,300,000
決標折數
94.78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
機關代碼 3.13.20.18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3 - 水道、海港、水壩及其他水利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蕭建坤
聯絡電話 (089)322023#1809
機關代碼 3.13.20.18
單位名稱 管理課
機關地址 950臺東縣臺東市台東市寶桑路24號
聯絡人 蕭建坤
聯絡電話 (089)322023#1809
傳真號碼 (089)350809
電子郵件信箱 wra08018@wra08.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後續擴充期間:至民國112年11月30日止或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用罄時或機關已無待辦事項通知提早報竣日期為止,三者以先屆滿者為準。 2.後續擴充後總採購金額上限:不得超過契約金額2倍或新台幣470萬元。 3.本案後續執行金額如超過契約金額,機關因實際需要擬辦理後續擴充,得依原契約條件與各工項契約單價,由機關另行通知廠商辦理擴充明細、數量、金額等契約變更作業,雙方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11/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1/30 09:00
開標時間 111/11/30 09:30
開標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台東市寶桑路24號(⼀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00,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本局指定信箱(台東大同路郵局第128號信箱)或送達臺東縣臺東市寶桑路24號本局秘書室(投標專用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東縣台東市(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至112年11月30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經濟部水利署訂定之契約版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詳閱投標須知第64點、第78點) 1.各該行業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期)。 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正本: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新設立廠商仍應繳驗。 4.營造業應另附資格文件影本:營造業登記證、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第2次招標注意事項 1.本採購案為第2次招標,依原招標案號、採購金額、預算金額及方式,續行辦理招標。 2.本次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詳如修正後之投標須知、投標封套),其他招標內容、廠商資格並無變更,其他招標文件均同第1次招標文件,投標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或已下載之文件資料)及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500486090號函)。 3.本次招標,廠商如不自政府電子採購網重新領標、下載文件,欲採用上開前次領標之文件資料及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者,請持前次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至本局換領本次修正後之投標須知、投標封套使用,請聯絡本局管理課承辦人員。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採電子領標方式購領,請逕自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
領標日期 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止。
決標原則 1.本採購屬預約式契約(開口契約),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作為決標價,標價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為得標廠商(總價決標、單價訂約)。 2.如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均超底價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需辦理減價、比減價時,未到場或未攜帶投標印章且未使用印章授權書者以棄權論,及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相同者均未派代表到場時,由主持人代表廠商當眾以抽籤方式處理。
其它 1.投標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經通知廠商當場提出說明,其無法於開標當場提出或其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或廠商提供之領標電子憑據編號重複或非本標案者,視為不合格標論。 2.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1)請閱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2)票據以本局為受款人(3)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臺灣銀⾏臺東分⾏,⼾名:經濟部⽔利署第八河川局301專⼾、帳號:023037091196,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證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局不受理開標當場現金繳納。 3.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寄達本局指定信箱(台東大同路郵局第128號信箱)或以專人送達投入本局1 樓秘書室投標專用信箱。 4.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第64點、第78點規定,證件正(影)本應與原件內容相符,違者視為不合格標。 5.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日 (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6.本工程應繳履約保證金 :新台幣20萬元整(一定金額,詳工程投標須知第39點)。 7.廠商所投標價超過公告預算金額者,視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工程投標須知第67點)。 8.本工程反光貼紙標誌牌面,保固期限為5年。 9.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出具保固切結書並至本局繳納保固保證金,保固金額為驗收結算金額之1%。 10.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後續擴充後總採購金額上限不得超過本契約金額
2 倍或新台幣470萬元整(以二者較低者為準),後續擴充部分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 11.投標廠商如有投標廠商聲明書附註事項第7項情形者,請遵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據實告知揭露之規定,自行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表)」並放入證件封內(或於決標前補正提出),主動告知本機關;廠商如未主動於決標前告知揭露,違反事前揭露義務者,除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外,本機關得於事後主動將其身分關係公告公開。 12.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專線E-mail:ps.unit@moea.gov.tw、本局電話089-322023#1603政風室。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11/30 09: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20.18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蕭建坤
聯絡電話
(089)322023#1809
機關代碼
3.13.20.18
單位名稱
管理課
機關地址
950臺東縣臺東市台東市寶桑路24號
聯絡人
蕭建坤
聯絡電話
(089)322023#1809
傳真號碼
(089)350809
電子郵件信箱
wra08018@wra08.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後續擴充期間:至民國112年11月30日止或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用罄時或機關已無待辦事項通知提早報竣日期為止,三者以先屆滿者為準。 2.後續擴充後總採購金額上限:不得超過契約金額2倍或新台幣470萬元。 3.本案後續執行金額如超過契約金額,機關因實際需要擬辦理後續擴充,得依原契約條件與各工項契約單價,由機關另行通知廠商辦理擴充明細、數量、金額等契約變更作業,雙方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11/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1/30 09:00
開標時間
111/11/30 09:30
開標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台東市寶桑路24號(⼀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00,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本局指定信箱(台東大同路郵局第128號信箱)或送達臺東縣臺東市寶桑路24號本局秘書室(投標專用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東縣台東市(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至112年11月30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經濟部水利署訂定之契約版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詳閱投標須知第64點、第78點) 1.各該行業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期)。 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正本: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新設立廠商仍應繳驗。 4.營造業應另附資格文件影本:營造業登記證、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第2次招標注意事項
1.本採購案為第2次招標,依原招標案號、採購金額、預算金額及方式,續行辦理招標。 2.本次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詳如修正後之投標須知、投標封套),其他招標內容、廠商資格並無變更,其他招標文件均同第1次招標文件,投標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或已下載之文件資料)及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500486090號函)。 3.本次招標,廠商如不自政府電子採購網重新領標、下載文件,欲採用上開前次領標之文件資料及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者,請持前次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至本局換領本次修正後之投標須知、投標封套使用,請聯絡本局管理課承辦人員。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採電子領標方式購領,請逕自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
領標日期
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止。
決標原則
1.本採購屬預約式契約(開口契約),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作為決標價,標價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為得標廠商(總價決標、單價訂約)。 2.如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均超底價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需辦理減價、比減價時,未到場或未攜帶投標印章且未使用印章授權書者以棄權論,及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相同者均未派代表到場時,由主持人代表廠商當眾以抽籤方式處理。
其它
1.投標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經通知廠商當場提出說明,其無法於開標當場提出或其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或廠商提供之領標電子憑據編號重複或非本標案者,視為不合格標論。 2.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1)請閱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2)票據以本局為受款人(3)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臺灣銀⾏臺東分⾏,⼾名:經濟部⽔利署第八河川局301專⼾、帳號:023037091196,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證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局不受理開標當場現金繳納。 3.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寄達本局指定信箱(台東大同路郵局第128號信箱)或以專人送達投入本局1 樓秘書室投標專用信箱。 4.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第64點、第78點規定,證件正(影)本應與原件內容相符,違者視為不合格標。 5.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日 (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6.本工程應繳履約保證金 :新台幣20萬元整(一定金額,詳工程投標須知第39點)。 7.廠商所投標價超過公告預算金額者,視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工程投標須知第67點)。 8.本工程反光貼紙標誌牌面,保固期限為5年。 9.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出具保固切結書並至本局繳納保固保證金,保固金額為驗收結算金額之1%。 10.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後續擴充後總採購金額上限不得超過本契約金額
2
倍或新台幣470萬元整(以二者較低者為準),後續擴充部分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 11.投標廠商如有投標廠商聲明書附註事項第7項情形者,請遵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據實告知揭露之規定,自行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表)」並放入證件封內(或於決標前補正提出),主動告知本機關;廠商如未主動於決標前告知揭露,違反事前揭露義務者,除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外,本機關得於事後主動將其身分關係公告公開。 12.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專線E-mail:ps.unit@moea.gov.tw、本局電話089-322023#1603政風室。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11/3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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