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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請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例如:登記機關核准公 司或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
//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或商 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或商業基本資料」等。(請勾 選有與本案標的相關之業務項目)。營業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 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以上文件均為影本。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以電子領標方式購領,請逕自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
1.本採購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辦理比價或議價時,廠商未派代表(具授權書證明授權者)到場者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2.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明細編號不得重複)』,經通知廠商開標當場提出說明,其無法開標當場提出或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以無效標論。
3.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寄達本局指定信箱(台東大同路郵局第128號信箱)或以專人送達本局。
4.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參閱本案採購招標文件之規定,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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