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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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擴充金額60萬,擴充後總採購金額為新台幣200萬元整,且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本局指定信箱(台東大同路郵局第128號信箱)或以專人送達本局總收發室(投標專用信箱)。
履約期限
自107年01月0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日曆天)。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機械製造業或機械工程業等。
廠商投標時並應繳驗下列與原件相符之證件資料:
(一)各該行業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征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新設立廠商仍應繳驗。(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授權書。
參加投標廠商應依本招標文件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各項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
1.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領標電子憑據編號不得重複)』,經通知廠商開標當場提出說明,其無法開標當場提出或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以無效標論。
2.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1)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2)票據應以本局為受款人(3)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本局押標金專戶台灣銀行台東分行02303709119-6帳號,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押標金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開標後五天內退還);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3.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
4.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參閱本採購招標文件,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6.履約保證金繳納數額:不逾契約價金總額10%(無條件捨去計算至仟元為止)。
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預估增購金額陸拾萬元整,因災害之發生無法預期,抽水機抽、排水任務其數量亦無法預期,故本局得視狀況予以增減工作數量,其金額依契約單價並依實際施作數量結算計價。
8.本採購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得立法院審查通過或經部份刪除,得依照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9.其他注意事項請詳閱本採購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
10.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專線: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電子郵件:ps.unit@moea.gov.tw、地址:台北市福州街15號、台東市寶桑路24號或電話089-322023#1603政風室。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地址:台東市寶桑路24號、電話:089-322023、傳真:089-350809)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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