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wra07134@wra07.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開標地點
屏東縣屏東市建國路291號本局2樓簡報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七河局408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建國路291號(本局秘書室投標箱)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具下列營業項目之任何一項者(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
1.E701011 電信工程業。
2.E701030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
3.G901011 第一類電信事業。
4.G902011 第二類電信事業。
5.F213060 電信器材零售業並具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6.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 。
(二)參與本計畫內之工作人員其一或其二以上人員具下列資格:
1.「中華民國丙級網路類證照(通信技術、電信電路、網路架設)」或「經濟部資訊專業人員證書(網路通訊)」資格者。
2.「資通安全專業證照」,證照資格符合清單詳行政院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
3.中華民國丙級電機類證照(用電設備檢驗、工業配線、甲乙種電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標單可由自行購取(地點: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或郵購或電子領標(http://www.geps.gov.tw)方式領取,其本標案實際領取方式請依照「領投開標項」所勾選條件為主。
其它
1.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明細編號不得重複)』(經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其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或紙本標單未蓋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管理課印章者以無效標論。
2.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
4. 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1)請閱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2)票據應以「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為受款人。(3)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本局押標金專戶(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302專戶)台灣銀行屏東分行017-036-03058-8帳號,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
納。
5.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6.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開標四日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7.履約保證金繳納數額請閱施工補充說明書。
8.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E-mail:ps.unit@moea.gov.tw
、經濟部水利署台中郵政第47支局七號信箱或電話04-22501578
9.本案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10.110.12.15更改截止投標時間為14:00,開標時間為14:30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電話:08- 7745545.地址:屏東市建國路291號. 傳真:08-7552656)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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