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預算金額64萬元,履約期間如因數量不足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35萬元,兩者合計為採購金額99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開標地點
本局水情中心第1-1會議室(高雄市岡山區柳橋西路15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保證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投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柳橋西路1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廠商資格:合格登記設立並具地政士證照之事務所。
(二) 應繳驗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開業執照」。若廠商為「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所稱之公司或財團法人,則應檢附依該辦法申請之登記證;
2. 廠商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如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等,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滿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3. 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且可證明該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該查覆單應加蓋經辦員章、有權人章及查覆單位圖章。投標廠商屬「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時,應以查詢負責人個人戶之方式辦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辦理協議價購土地產權移轉所需之土地分割、申報所得稅、申報實價登錄、土地產權移轉、變更編定等。
依主辦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收集協議價購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普通印章、身份證或戶口名簿影印本辦理訂約。
上開指定地點分為機動服務站及定點服務站,說明如下:
(1) 機動服務站:廠商應依機關指示於指定時間、地點開設機動服務站,每一工程用地案最多成立2次。
(2) 定點服務站:為利協議價購土地所有權人於上班時間,親自繳交相關資料辦理協議價購土地產權移轉,廠商應於機動服務站開設之次日成立定點服務站,期限為機動服務站開設之次日起30日。
(3) 定點服務站須於本局轄區內(臺南市、高雄市)地點設置,由廠商於決標後14日內提案,並由計畫主持人(地政士)專責辦理,經機關備查後實施。
(4) 第2目所稱上班時間為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上班日,時間為上午10時至下午3時。
(5) 工程司得隨時抽查地政士是否正常出勤,未出勤依契約規定扣點。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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