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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開標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柳橋西路15號(水情中心一樓第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柳橋西路15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需為取得「測繪業登記證」之廠商、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法人組織。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與正本相符)影本:
(1) 公司執照、測繪業登記證。
(2) 納稅證明文件
(3) 計畫主持人或主要工作人員應符合技師法規定具測量技師執照,執業之測量技師需參加測量技師公會並持有當年度或最新年度之會員證。
(4) 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 技術顧問機構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取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第(1)項證照,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
第(2)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廠商電子繳交憑據』,以無效標論。
二、投標廠商擅自修改標單內容之規定,以無效標論。
三、投標廠商應備封套,將購領下載之封面牢貼於自備之牛皮紙封套上,並依「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
須知及附件」有關規定裝封。
四、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1)請閱「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 (2) 以票據銀行本票繳納,受款人應載明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並裝入證件封。(3)以擔保信用狀、保証書繳納者其有效期應較開標日長30日以上。
五、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
六、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
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七、廠商如對各該項工程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開標四日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限者
不予受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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