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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法人團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等具水利工程、土木工程等相關專業之ㄧ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影印本):
(一)大專院校
1.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出具該廠商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
3.計畫主持人應為廠商資格所定相關專業之專任助理教授(或博士級研究人員)以上資格,並提出學校聘書影本或在職證明。
4.分包合作證明(無者免附):與分包協力廠商或合作團隊之合作同意書。
5.其他法令規定或經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研究機構、法人團體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設立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或「技師執業執照及公會會員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得提供廠商資格所定之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服務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屬營業稅、所得稅繳稅證明者,同廠商資格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技師事務所者之規定。依規定毋需繳納者,檢附免繳納之相關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4.計畫主持人須具廠商資格所訂之相關專業之博士學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5.分包合作證明(無者免附):與分包協力廠商或合作團隊之合作同意書。
6.其他法令規定或經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其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之技師科別應已涵蓋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及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公會或地方公會會員證。
B.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技師證書及加入公會證明。
2.廠商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4.計畫主持人資格證明:計畫主持人應為廠商資格所定之執業技師且為技師公會會員。並檢附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5.分包合作證明(無者免附):與分包協力廠商或合作團隊之合作同意書。
6.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維新路321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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