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524彰化縣溪州鄉尾厝村中山路三段640號
電子郵件信箱
yuan2099@gmail.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原則循契約單價依實作數量結算,增購後契約(結算)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金額1.5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
開標地點
524彰化縣溪州鄉尾厝村中山路三段64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24彰化縣溪州鄉尾厝村中山路三段640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上級機關訂頒之範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該項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二、投標廠商如未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者,機關得請出席廠商開標當場提出說明,廠商應自負開標是否到場之責任。
三、投標辦法及繳押標金之規定,依照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暨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
四、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一)押標金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証保險單為之。(二)票據應以「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為受款人。(三)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本局押標金專戶中央銀行國庫局24265502120108帳號戶名: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押標金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四)以擔保信用狀及保証書繳納者(需使用主管機關訂頒格式為之否則以廢標論處),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
五、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
六、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投標須知及附件,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七、參加投標廠商聲明書未附於投標文件遞送或所附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八、投標廠商應附之證件及標單等,如無法裝入本局所售之各項標封內,投標廠商應另備封套,將購領之標封正面剪下牢貼於自備之封套或紙箱上,並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裝封。
九、廠商如對該項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公告起四分之一等標期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十、標價在底價內之最低標價決標為原則。如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均 超底價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需辦理減價、比減價時,廠商未派代表到場者以棄權論,及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相同者均未派代表到場時,由機關以抽籤方式處理,廠商不得異議。
十一、本案開標地點:彰化縣溪州鄉中山路三段640號(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開標室)。
十二、本案契約單價除另有規定外,按決標總價與發包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之,若得標廠商無本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且認為契約單價之調整不盡合理,得於簽約前提出,由雙方協訂之。
職業安全衛生經費、環境保護措施經費項下之各項契約單價,將依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核定底價與詳細價目表總價之比例調整之,不隨得標廠商標價調整。
十三、本案履約地點為彰化縣及雲林縣(本局轄管區域)。
十四、108.3.20修改補充說明書第伍章第二十三點第(七)項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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