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wca03032@m2.wra.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單價金額下辦理增擴,惟增擴與原契約金額之合計,不得超過預算金額為增購擴充之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峰堤路191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酌上級機關契約範本修正
廠商資格摘要
土木包工業(含)以上(繳驗證件請詳閱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電子領標(http://www.geps.gov.tw)
其它
1.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明細編號不得重複)』(經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其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以無效標論。
2.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1)請閱本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2)票據以票據以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為受款人 (3) 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本局押標金專戶中央銀行國庫局24265502120099帳號,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證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3.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
4.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參閱本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5.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開標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日 (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6.履約保證金繳納數額請閱施工補充說明書。
第一次更正公告(更正押標金金額為: 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
第二次更正公告(更正履約期限為:106年11月15日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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