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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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招牌廣告業,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土木包工業(含)以上或營業項目內含交通標示工程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廠商電子繳交憑証磁片』之列印憑證(請以A4紙列印)或標單未蓋 經濟部水利署所屬執行機關招標單位印章者以無效標論。
二、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一)請閱投 標須知及附件 (二)票據應以【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為受款人。(三)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 本局301專戶【台灣銀行新竹分行01503709133-9帳號】,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 (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三、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
四、參加投 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 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五、投標文件如無法裝入各領標地點所售之各項標封內,投標廠商應另 備封套,將購領之標封正面剪下牢貼於自備之封套或紙箱上,並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裝封。
六、 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議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開標四日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限者不 予受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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