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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標案注意事項:
一、本合約期限為決標次日至110年12月15日止,惟如本案施作金額達契約金額即終止合約。
二、施作地點以後附數量計算及每期施作地點參考表為原則,惟仍須視機關實際需要依主辦工程司指示調整。
三、本案如遇緊急狀況,須配合主辦工程司指示至本局轄區內其他地點(包括其他河川、區排及海堤)施作。
投標注意事項:
一、親自購領者應當面點清,如有缺頁或未蓋招標專用章時應即要求補正;通訊購領者應於截標前至原購領機關更正,否則所投標單無效,廠商如有異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廠商電子繳交憑証磁片』之列印憑證(請以A4紙列印)或標單未蓋經濟部水利署所屬執行機關招標單位印章者以無效標論。
三、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一)請閱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 (二)票據應以【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為受款人。(三)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本局押標金專戶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二河局403專戶【帳號:台灣銀行新竹分行015036-071905】,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四、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
五、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六、投標文件如無法裝入各領標地點所售之各項標封內,投標廠商應另備封套,將購領之標封正面剪下牢貼於自備之封套或紙箱上,並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裝封。
七、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議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內向本局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八、履約保證金繳納數額請閱投標須知。
九、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台北市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台中郵政第47支局7號信箱或電話(04)2250157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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