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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上限至預算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
廠商資格摘要
土木包工業(含)以上並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親自購領者應當面點清,如有缺頁或未蓋招標專用章時應即要求補正;通訊購領者應於截標前至原購領機關更正,否則所投標單無效時不得異議。二、標單未蓋經濟部水利署所屬第二河川局(管理課)印章者以無效標論。三、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一)請閱投標須知及附件 (二)票據應以【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為受款人。(三)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本局押標金專戶【臺灣銀行新竹分行01503709133-9帳號】,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證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須於開標後5天內退還);本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四)以擔保信用狀及保証書繳納者,其有效期應較開標日長30日以上。四、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五、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參閱【投標須知及附件】,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六、投標文件如無法裝入各領標地點所售之各項標封內,投標廠商應另備封套,將購領之標封正面剪下牢貼於自備之封套或紙箱上,並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裝封。七、履約保證金繳納數額請閱【補充說明書】。八、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逾限者不受理。(提出之受理單位: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管理課),地址:新竹市北大路97號,聯絡電話:(03)6578866,傳真:(03)6586035。)九、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台中郵政第四十七支局七號信箱或電話(04)2250157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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