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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上限至預算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標單費 500元,以郵局匯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北大路97號(秘書室)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親自購領者應當面點清,如有缺頁或未蓋招標專用章時應即要求補正;通訊購領者應於截標前至原購領機關更正,否則所投標單無效時不得異議。二、標單未蓋經濟部水利署所屬第二河川局(管理課)印章者以無效標論。三、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一)請閱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 (二)票據應以【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為受款人。(三)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本局押標金專戶【台灣銀行新竹分行01503709133-9帳號】,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四)以擔保信用狀及保証書繳納者,其有效期應較開標日長30日以上。四、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五、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六、投標文件如無法裝入各領標地點所售之各項標封內,投標廠商應另備封套,將購領之標封正面剪下牢貼於自備之封套或紙箱上,並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裝封。七、履約保證金繳納數額請閱【施工補充說明書】。八、廠商對於本工程招標文件疑義、異義或認為有違反法令者請於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前提出,逾限者不受理。(提出之受理單位: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管理課),地址:新竹市北大路九十七號,聯絡電話:(03)5322334,傳真:(03)5329350。)十、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台中郵政第四十七支局七號信箱或電話(04)22501578。
十一、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台中郵政第四十七支局七號信箱或電話(04)2250157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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