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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之次日起至民國112年10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型態:學校、研究機構、團體、財團法人、公司等之一。
2.廠商為學校者,需出具該校同意計畫主持人參與本案之公文。
3.廠商為研究機構、團體、財團法人者,登記或設立至少應具有土木、水利、水資源或海洋等項目之一,計畫主持人任職於本機構之證明文件(如勞保卡、薪資證明等,若與廠商負責人為同一人則免附)。
4.廠商為公司者,營業登記或設立應具有工程技術顧問業、研究發展服務業或資訊服務業等執業項目 之一;其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領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公會或地方公會會員證。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電子領標者不收取文件工本費,但不包括廠商系統使用費、中華電信稅捐及代收費用。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2.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3.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其他
1.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
2.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本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3.投標文件投標廠商應自備封套將電子領標之標封列印牢貼於自備之封套或紙箱上,並依投標須知相關規定裝封。
4.評選簡報時間及地點於資格審查後另行通知合格廠商。
5.本公告資料未詳盡之處,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6.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7.本案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因而停止辦公致無法如期開標時,截標日順延為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並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不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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