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i610350@wra01.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
開標地點
本局第一會議室(260宜蘭縣宜蘭市民權新路六號二樓)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庫存款戶-經費類保管款代收款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7/0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260宜蘭縣宜蘭市民權新路六號)或宜蘭市中山路郵政信箱第199號(請擇一地點投標)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繳驗證件請詳閱投標須知),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情事者。
(二)各該行業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付款方式及地點
:
1.電子領標: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2.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其他:決標方式
:
1.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採標價在底價內之最低標價決標為原則。如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均超底價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需辦理減價、比減價時,未派代表到場者以棄權論,及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相同者均未派代表到場時,由機關以抽籤方式處理。
其他:其它
:
1.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明細編號不得重複)』,經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其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以不合格標論。
2.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
(1)請閱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
(2)票據以本局為受款人。
(3)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本局押標金專戶台灣銀行宜蘭分行022037090835帳號,並將收據影本裝入標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3.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公告刊登之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參閱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以不合格標論。
5.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逾限者不予受理。
6.112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份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7.本案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為1人。
8.本案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指定收件處所所在地宣佈不上班之情況,則截止 投標日順延至第一個辦公日同時段截止投標,開標日亦比照順延,不另行通知。上述情況不適用於投標廠商當地宣佈不上班情形,請廠商預先考慮提早投寄。
※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送至本局收發室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再投入專用信箱,未加蓋時間戳章為不合格標論。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