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i610550@wra01.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民權新路6號2樓(本局第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260宜蘭市民權新路6號)或宜蘭中山路郵局第199號信箱(請擇一地點投標)
履約期限
設計自決標日之次日起150日曆天;餘詳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參加本案投標廠商需符合下列條件並依投標須知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資格:參與廠商應為技師事務所(土木或水利或電機或機械工程科)、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經政府登記合格,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工程技術顧問登記證營業範圍需具備有土木或水利或電機或機械工程科)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設計自決標日之次日起150日曆天,監造自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結案及無待辦事項止。(契約第七條)
〔招標文件領取、付款方式及地點〕:
1.電子領標: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2.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簒改。
〔其他〕:
1.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
2.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本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為不合格。
3.投標文件投標廠商應自備封套將電子領標之標封列印牢貼於自備之封套或紙箱上,並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裝封。
4.本案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指定收件處所所在地宣佈不上班之情況,則截止投標日順延至第一個辦公日同時段截止投,開標日亦比照順延,不另行通知。上述情況不適用於投標廠商當地宣佈不上班情形,請廠商預先考慮提早投寄。
5.評選簡報時間及地點於資格審查後另行通知合格廠商。
6.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7.111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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