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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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決標次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視機關未來年度經費籌措情況及廠商履約情況,後續擴充內容為本案生態檢核及民眾參與等工作,所需金額為新臺幣250萬元整。服務費用依原契約費用,不另行議訂。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第三會議室(260宜蘭縣宜蘭市民權新路四號三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市民權新路4號本局秘書室或宜蘭市山路郵政信箱第199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之次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1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
符合政府登記合格,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情形之公司行號、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學校。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須具備土木、水利、環境、景觀或生態等相關業務)
2.法人團體
3.各大專院校
4.技師事務所(土木、水利、環工或園藝技師)
(二)應繳驗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1.本案採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準用最有利標,經評選作業擇優勝廠商再依序辦理議價事宜。
2.招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截止收件期限前送達指定地點,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送至本局收發室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再投入專用信箱,未加蓋時間戳章者,視同逾期投遞,為不合格標論。
3.投標文件投標廠商應自備封套將電子領標之標封列印牢貼於自備之封套或紙箱上,並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裝封。
4.本招標案截止收件日、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或依序按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5.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參閱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6.評選簡報時間及地點於資格審查後另行通知合格廠商。
7.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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