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一、工程標之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二、土石標售之標價不得低於公告底價,否則以無效標論。
三、本案【工程併辦土石標】其價格標開標順序〈先開工程標,再開土石標售標〉,決標原則:採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以採工程標價在底價以下(含平於底價)且工程標標價減土石標售標價其差值最小者得標。標價之差值,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時,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土石標售標廠商辦理加價。皆以所報標單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如需辦理減(加)價、比減(加)價時,未派代表到場者以棄權論,其辦理方式詳招標文件之
電子郵件信箱
i610350@wra01.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
開標地點
本局第一會議室(260宜蘭縣宜蘭市民權新路四號二樓)
押標金額度
工程標新台幣200萬元,土石標售新台幣40萬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6/2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260宜蘭縣宜蘭市民權新路四號)或宜蘭中山路郵局第199信箱(請擇一地點投標)
廠商資格摘要
一、異業2家共同投標廠商資格:
(1)【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E101011)】與【具砂石買賣商業登記者(F111030、F111090、F211010)或土石採取業(B6)】共同投標。
(2)代表廠商(第2成員)為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並依所附共同投標協議書填寫檢具(須經法院公證或認證方有效)。
二、單獨(個別)投標廠商資格:
(1)同時具備【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E101011)】與【具砂石買賣商業登記者(F111030、F111090、F211010)或土石採取業(B6)】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如有此情形者,為無效標。
四、繳驗證件請詳閱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預算及底價公開
一、公開土石標售底價:新台幣新台幣8,842,240元,廠商標價不得低於底價,否則以無效標論。
二、工程標預算金額:新台幣41,401,595元。
土石標售載運期限
廠商須於申請開始載運後200日曆天內完成載運作業(不得逾工程標契約期限),載運作業時間以每日七時至十八時為原則,其餘作業時間禁止挖掘及裝載搬運,例假日除經機關同意許可外,不得進行作業。
土石標售數量
標售數量採定量(契約數量)標售,標售數量為實方計價,並以載運總重量(實方)辦理結算;採車載重量法管制。
招標文件領取、付款方式及地點
一、電子領標: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二、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標與土石標售標共同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及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標與土石標售標採共同投標之開決標作業注意事項
辦理。
其它
一、請依本次招標文件重新領標並製作投標文件,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明細編號不得重複)』,經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其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以不合格標論。
二、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
1.請閱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
2.票據以本局為受款人。
3.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本局押標金專戶台灣銀行宜蘭分行022037090835帳號,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4.允許共同投標者,代表廠商(第1成員)與共同投標廠商(第2成員)得分別依規定繳納押標金並申請退還且填寫及檢附。
三、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
四、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參閱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以不合格標論。
五、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開標四日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六、工程標之履約保證金繳納數額請閱工程施工補充說明書,土石標履約保證金繳納數額請閱土石標契約書。
七、108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份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八、本案有權參加開標之廠商人數:單獨投標者為1人,共同投標者上限為2人。
九、本案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指定收件處所所在地宣佈不上班之情況,則截止投標日順延至第一個辦公日同時段截止投標,開標日亦比照順延,不另行通知。上述情況不適用於投標廠商當地宣佈不上班情形,請廠商預先考慮提早投寄。
十、土石標售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不適用優良營造業減半規定。
十一、本工程經TAF公證單位分3區(大礁溪1K+900、小礁溪A0K+400及大礁溪2K+350)現場採樣篩分析結果,河床材質為天然砂石粒料(詳招標文件之篩分析試驗報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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