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i610390@wra01.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民權新路四號(本局第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260宜蘭市民權新路4號)或宜蘭市中山路郵政信箱第199號(請擇一地點投標)
履約期限
設計自決標日之次日起120日曆天,監造自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止。(契約書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參加本案投標廠商需符合下列條件並依投標須知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資格:參與之廠商應為技師事務所(土木或水利或機電或機械工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經政府登記合格,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工程技術顧問登記證營業範圍需具備有土木或水利或機電或機械工程科)
招標文件領取、付款方式及地點
1.電子領標: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2.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其他
1.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
2.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本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3.投標文件投標廠商應自備封套將電子領標之標封列印牢貼於自備之封套或紙箱上,並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裝封。
4.本招標案截止收件日、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或依序按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5.評選簡報時間及地點於資格審查後另行通知合格廠商。
6.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7.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8.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台北市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台中郵政第四十七支局七號信箱或電話04-2250157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