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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金額:不逾新台幣1,150,000元為限。
期限:自保固期間維護保養工作驗收合格次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前洽原得標廠商擴充增購。
條件:機關得視廠商履約情形及機關實際需要得予擴充增購,並洽得標廠商依契約第16號明細表項目單價,擇符合需要者核算服務費(含稅),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增購,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開標地點
本局開標室(桃園市龍潭區佳安里佳安路2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北水分署412專戶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330日曆天完工,並訂有分段進度管制點。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4條)
(一)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須至少具備下列營業項目代碼之ㄧ):E601010電器承裝業,且廠商必須同時具備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或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停止使用,不可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廠商基本資格:
1.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營業登記執照。
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五)廠商履約能力證明:
1.曾完成水庫、攔河堰、隧道、電廠、捷運等場域之電力改善工程(諸如:配電盤、變壓器、接地改善...)等設施建置或更新案,並提出證明文件,如契約書、結算驗收證明書、銷售證明、供貨證明或完工證明,前述文件均需提供包含相關可供證明之明細。
2.曾完成水庫、攔河堰、隧道、電廠、捷運等場域之自動化監測系統建置、維護或修復採購案,並提出證明文件,如契約書、結算驗收證明書、銷售證明、供貨證明或完工證明,前述文件均需提供包含相關可供證明之明細。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押標金繳納
1、票據繳交:受款人抬頭為『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北水局412專戶』
2、以現金繳納: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匯入『土地銀行石門分行』戶名『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北水局412專戶』帳號015-056-06031-3,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證件封內或開標前當場繳交。(基金)
決標原則
█最低標決標:
1、採標價在底價內之最低標價決標為原則。如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均超過底價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需辦理減價、比減價時,未派代表到場者以棄權論,及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相同者,均未派代表到場時,由機關以抽籤方式處理。
2、參加投標廠商應將發給之標單(或標價清單)以中文大寫依式清晰填明標單總價(不得使用鉛筆填寫) 否則視為無效標。
3、投標文件裝封
※分段開標:
(1)證件封(含規格):廠商應將各項證件影印、廠商聲明書、切結書及採購需求規格審查對照表等一併裝入證件封內。
(2)標單封:標單(或標價清單)及估價單。
(3)證件封、標單封分別密封後一併裝入投標封套內並密封之,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否則以不合格標論處。
4、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違反法令提出異議者,請於公告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相關檔案若無法開啟,請自行上網(https://zh-tw.libreoffice.org/)下載Li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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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地點:石門水庫-桃園市龍潭區、大溪區;中庄調整池及攔河堰-新北市鶯歌區、桃園市大溪區;榮華壩-桃園市復興區;義興電廠-桃園市復興區;羅東攔河堰-宜蘭縣羅東鎮;寶山第二水庫-新竹縣寶山鄉。
*註:110/08/03公告 增加附件「03工作需求書」。
修正分段開標 分為「證件封(含規格)」及「標單封」。
*註:110/08/06公告 修正附件「03工作需求書_修正」及「0909投標廠商設備規格與功能自評聲明表-修正」,詳附件紅字部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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